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福源集团又传喜报,柏泽林等职工通过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考试。为此,我司召开表彰会。本次会议既是一次表彰会,更是一次动员会、鼓劲会。通过这次表彰会,进一步动员广大职工,尤其是年轻职工扎实工作、努力进取,为建设福源贡献更大的力量。张士森董事长为柏泽林颁发证书及奖金张士森董事长做重要讲话学习标兵--柏泽林表态发言此次表彰大会,为广大职工树立了学习榜样,极大地鼓舞了职工的学习热情,也为广大职工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指明了方向。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人高度重视工商联工作。商会自2010年成立以来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绩,也受到各领导单位和企业家们的高度认可。本次代表大会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一次具体实践,也是助推我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契机。8月6日上午八点半,济南市长清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顺利举行。区委副书记曹军、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魏宏新、区政府副区长潘兴华;区统战部、区建委、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国土局、区城管局、区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及长清商会全体会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共分两部分进行 会议第一阶段由统战部副部长、区工商联党组书记田宪云主持。 首先由长清商会秘书长李传生做长清商会换届筹备工作报告,随后又对长清商会第二届常务委员会财务工作做了汇报。 商会会长王长庭做长清商会第二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他将五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做了详细的总结汇报,并对今后的工作思路进行了简单探讨。审议并通过了《长清商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并选举产生了第三届长清商会会长张士森;常务副会长秦旭昌、陈家钧、孙刚、董元民、王纯军、孟庆川;副会长房雷、李传生、张建国、李成喜、尹承国、王祯、赵祥喜、陈延刚、卢守富、李龙祥;以及秘书长李传生(兼)。会议第二阶段由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魏宏新主持。 首先由新当选会长张士森发表讲话。福源集团张士森董事长对大家的厚爱和支持表示了衷心感谢,并表示今后的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在全体成员的努力下,将以“四个坚持”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团结一致,改革创新,努力将商会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为长清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原会长王长庭发言。他对多年来大家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致以诚挚的谢意,并表示虽将卸任会长一职,但作为商会发展的一份子,一定会尽其所能继续支持商会工作,并希望在新一届领导的带领下,进一步完善商会体系,不断增强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更加奋发有为地开展工作。 宣读“做强非公经济 共建美好长清“--致全体会员倡议书。 区政府副区长潘兴华在大会上致贺词,对新一届领导人表示了热烈祝贺,希望长清商会能继续以围绕和服务长清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交流合作搭建平台,促进企业发展,再创佳绩,迎来更加辉煌的未来。 区委副书记曹军作重要讲话。他对商会多年来为长清的经济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多项具体要求和意见,为商会今后的发展明确了方向,并希望大家继续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与时俱进的工作精神,不断开创我区商会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实力长清做出更大贡献! 最后,会议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会议现场回顾
近日,住建部颁布新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于2018年3月实施!此规范明确了建筑工程在进行仲裁、诉讼等过程中,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于保护建设工程企业、人员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其操作流程,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ID:lls6577) (说明:由于文体比较多,小编把最关键鉴定部分罗列出来) 5 鉴定 5.1 鉴定方法 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 5.2.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排除疑问。 5.2.2 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5.2.3 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造价鉴定核对工作通知函(格式参见附录 L),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 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请当事人代表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当事人代表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人可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 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向当事人或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附录 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5.2.6 鉴定人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应当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复函中未解决的异议都能解答时,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5.2.7 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鉴定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或纪要,记录表决情况,鉴定项目组意见不一致时,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5.3 合同争议的鉴定 5.3.1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合同当事人合法的合意。 5.3 .2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或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3 .3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可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5.3.4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鉴定,出具可供委托人选择的鉴定意见。 5.3 .5 在鉴定项目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工程合同签约文本的情况下,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合同,委托人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相关法规规定或按不同的合同分别进行鉴定。 5.3.6 一方当事人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已签字确认的工程洽商、变更、索赔提出异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的,按原证据进行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并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对该证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足以推翻原证据的,按新证据进行鉴定;不足以推翻原证据的,仍按原证据进行鉴定;或按两个证据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选择使用。 5.4 证据欠缺的鉴定 5.4.1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或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建筑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鉴定人可通过现场勘测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②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情况下,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③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没有其他旁证证明该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鉴定人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4.2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现场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 ②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确认,鉴定人可作出专业判断,进行鉴定; ③发包人不认可,该工程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可作出否定性鉴定。 5.5 计量争议的鉴定 5.5.1 在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鉴定人应以现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5.5.2 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核或进行现场勘验,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5.5.3 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5.6 计价争议的鉴定 5.6.1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调整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5.6.2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物价波动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②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5.6.3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政策性调整文件为由,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政策性调整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注意此约定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悖,由委托人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判断的,鉴定人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鉴定;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6.4 鉴定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不予认可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材料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②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③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原材料、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5.6.5 鉴定项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质量责任后,再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由委托人决定进行财务清算。 5.7 工期争议的鉴定 5.7.1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不决定或委托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开工时间: ①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②工程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 ③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④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⑥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应采用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5.7.2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工期: ①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②工程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或相关专业工程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鉴定项目工期。 5.7.3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不决定或委托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竣工时间: ①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③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5.7.4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是否顺延工期: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②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5.7.5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并足以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5.7.6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本规范第 5.7.1-5.7.5 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确定是否延误进行鉴定。 5.8 索赔争议的鉴定 5.8.1 当事人一方提出索赔,因对方当事人不答复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后提出索赔的,鉴定人应以超过索赔时效作出否定性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的,鉴定人应对此索赔作出肯定性鉴定。 5.8.2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 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在厘清证据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②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或认为索赔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专业判断作出鉴定。 5.8.3 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保管暂停工程的费用、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②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8.4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工程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利润按相关工程项目的报价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5.9 签证争议的鉴定 5.9.1当事人因现场签证费用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现场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②现场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③现场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④现场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5.9.2 当事人因现场签证存在瑕疵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现场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认定。 ②现场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5.9.3 当事人一方仅以对方当事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项零星工作,要求费用支付,而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且无实证证据的,鉴定人应以法律证据缺失,作出否定性鉴定。 5.10 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5.10.1 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的证据材料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会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①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②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③核对现场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④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及时报告委托人; ⑤分别计算价款。 5.10.2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争议,鉴定意见应包括以下费用: ①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②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③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④现场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⑤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 ⑥赔偿承包人的违约费用。 5.10.3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争议,鉴定意见应包括以下费用: ①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②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③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④现场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⑤赔偿发包人的违约费用。 5.10.4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争议,鉴定人应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鉴定。 5.11 鉴定意见 5.11.1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5.11.2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 5.11.3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 5.11.4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又不明确作出决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采用。 5.11.5 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l
在今天的《我能赢》节目当中,为大家奉献济南电台和济南市工商联合作播出的扶贫企业家系列访谈,今天我们为大家邀请的企业家朋友是来自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张士森 张总来的直播间讲述他创业的感悟和扶贫的感受! 初入工作,母亲的一句话影响了张总,使之一辈子受用, “人不混账,账不混人”。这一句话对张总参加工作37年来一直坚持着,不仅诚实守信 ,同时坚持规则。 建立企业敬老院,为员工解决后顾之忧。以种德收福、源远流长为企业文化,张总带领着福源公司从长清走向了济南,从济南走向山东,从山东走向了全国,从全国走向了世界......成就了山东福源今天的辉煌! 张总: 把钱装在腰包里花的是方便,但是把钱建成敬老院,给更多老人提供更大的方便,更能体现出钱的价值!